綠色礦山建設是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林草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了解《辦法》主要內容,熟悉相關管理政策,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提出“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2024年4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提出到2028年底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和80%中型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目標。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提出國家鼓勵、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為落實新要求,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與相關部門共同出臺了《辦法》。
二、《辦法》提出哪些新要求?
(一)明確管理職責和建設要求。一是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明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證券監管、林草等部門職責,要求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工作體系。二是明確分類推進原則。要求新建礦山正式投產1-2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生產礦山在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時,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及要求。
(二)規范綠色礦山申報和第三方評估。一是制定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與國家級綠色礦山評價指標形成分級管理體系。二是明確綠色礦山創建程序,對申報流程、審核要求進行了細化,規范自治區名錄的入庫條件和程序。三是統一第三方評估要求,明確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的經費來源、評估機構資格條件,并從評估人員組成、評估技術要求和評估機構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三)強化動態監管力度。一是嚴格底線約束,建立綠色礦山“能進能出”動態管理機制,明確應當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的14種情形。二是建立“回頭看”機制,規定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整改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三、《辦法》對建設綠色礦山有哪些支持政策?
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參與以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時,綠色礦山建成數量作為評分因素,增加相應權重。支持綠色礦山項目的用地申請納入重大項目清單,保障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提升對綠色礦山企業的信貸投放額度,提供特色化金融產品服務。
四、《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有哪些特點?
為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加強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的要求,體現分級管理原則,《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以《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和綠色礦山建設行業規范標準為基礎,在綜合要求不降低、底線要求不突破的原則下,調整了部分指標要求,使之更適合新疆自然地理和資源稟賦特點。
原標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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