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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發布!

      2026-01-15 14:58:15來源:松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鍵詞: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建筑垃圾分類設備閱讀量:23276

      導讀:《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已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已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三十條內容,明確推廣綠色策劃、綠色設計、綠色施工,鼓勵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行裝配式建筑,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2025年10月29日松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房屋裝飾裝修等活動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處理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的管理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礦山、綠化帶、河流、水塘、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筑垃圾處置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本市推廣綠色策劃、綠色設計、綠色施工,鼓勵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行裝配式建筑,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第七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核準制度。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核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未經核準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不得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九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于進場施工前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或者拆遷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清運工期;
       
        (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調整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調整的內容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隔離作業,設立警示標志,采取防塵、除塵措施,及時分揀、組織清運建筑垃圾。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或者其他管理者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停車場、物流場所和商品交易、展覽、賓館、餐飲等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居民自建房以及其他場所,產權人為責任人。
       
        第十二條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范設置裝修垃圾貯存設施、場所,保持整潔,并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三)督促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
       
        (四)及時聯系經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裝修垃圾。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貯存設施、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定裝修垃圾貯存設施、場所。
       
        裝修垃圾貯存設施、場所設置規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進行分類袋裝、捆綁、箱體收集,并及時堆放到指定的裝修垃圾貯存設施、場所或者自行聯系經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
       
        (二)裝修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裝飾裝修企業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可以在核準范圍內自行運輸裝修裝飾垃圾。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經依法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其運輸車輛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重新申請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準的地點裝載和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定,不得超載、超限;
       
        (三)密閉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四)車輛證照齊全、號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運輸車輛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七)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輸;
       
        (八)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衛星定位系統;
       
        (九)將建筑垃圾運送至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利用、消納處置設施、場所。
       
        建筑垃圾運輸路線、時間,由運輸單位辦理處置核準文件時提出申請,經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確定;運輸路線、時間的確定,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并避開上下班、上學放學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第十七條 鼓勵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運輸單位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提倡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運輸單位采用新型環保智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第十八條 跨區域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調配。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與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編制本區域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示場地平面布局圖、進出路線圖;
       
        (二)具備與處理建筑垃圾規模相適應的分類、分揀、堆放、作業場地和稱重、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三)分區管理,做好廠(場)區內雨污分流、防塵、降噪等措施,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建立臺賬,登記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運輸單位、車輛號牌、去向等基本信息;
       
        (五)運輸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揚散、防遺撒、防滲漏措施,保持運輸載具整潔;
       
        (六)不得消納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污泥以及疏浚底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涉及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運輸建筑垃圾沿途丟棄、遺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量化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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