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通知,印發《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辦法適用于青海省城市建成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
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規范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城市建成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構建分級管理、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城市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和建筑垃圾收集、貯存、中轉、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綜合利用產品推廣等工作。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設,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第八條 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關于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青建聯辦〔2025〕3號)依法向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核準。
第九條 鼓勵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按量收費、按質計價的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收費機制,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繳納運輸、處置費用。建筑垃圾處理企業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各類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等價格信息。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十條 城市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按規定采取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要求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單獨列支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處置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開工前依法報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過程中有較大變更的,施工單位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參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將建筑垃圾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并實行分類處理。嚴禁將建筑垃圾直接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貯存以及臺賬管理等制度,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選擇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規范運輸車輛進出管理。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推進建筑拆除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體化。
第十五條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處理,也可以交由物業服務等單位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處理。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地點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地點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應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積極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推行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推廣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逐步推行電子聯單管理。
第十八條 運輸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運輸種類、運輸量等信息備查。同時應隨車輛攜帶核準文件,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處置場所,保持車輛衛星定位、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鼓勵有序推進新能源車輛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黑名單”等從業禁止規定,制定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獎懲制度和退出規則,并主動向社會公布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信息。
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依法依規吊銷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
第四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垃圾不同的物料特性優先進行利用,就近就地分類處理,確實無法利用的,應當依法依規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堆填或者填埋處置。
到2027年,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資源化利用率要達到50%以上。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地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
市(州)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加強運行管理,做好場區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處置演練,提升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草等部門全面排查、評估存量建筑垃圾情況,對存在問題的,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確保安全穩定。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應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采用技術成熟、安全穩定、環保高效、節能低碳的處理工藝。
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處置企業、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相關應用技術標準,明確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范圍、使用部位等要求。
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當納入省級綠色建材產品推廣應用目錄。
鼓勵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科技成果優先納入建設科技成果登記,重點予以推廣。
第二十六條 各地應當在用地、產業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利用項目,制定出臺建筑垃圾利用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利用重點項目,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利用場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對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的監管要求,實行動態監管。應當按照《青海省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巡檢工作制度》對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各類設施進行巡查、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負有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強化協同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依法查處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相關企業(單位)的信用管理,建立退出機制,規范責任主體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公眾法治意識,共同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程渣土: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三)工程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五)裝修垃圾:指不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