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閩工信規〔2025〕1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現將《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閩經信政法〔2018〕99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號),進一步明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定位、功能和要求,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認定標準體系,引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增強公共服務,以工業設計賦能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工信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是指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內設部門或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工業設計企業是指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單位。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信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工信廳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央屬、省屬企業統一由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完善的組織體系、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滿足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達標項,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企業需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和提供工業設計服務能力,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第七條 地市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開展現場核驗,重點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實性、合法性、企業社會信用情況等,集體研究、擇優排序,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現場核驗記錄報送省工信廳。地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初審結果和推薦意見負責。
第八條 省工信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認定審核意見,并征求相關行業處室意見,按10%且不少于5家的比例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申報單位進行抽查。對擬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省工信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示期間,對存在異議的名單,由省工信廳組織核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由省工信廳認定為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2年認定一次,以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委托地市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開展復核。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省工信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10%且不少于5家對通過地市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抽查,復核、抽查具體事項以發布通知為準。已獲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不參與省級復核、抽查。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抽查的;
(二)經復核、抽查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在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復核、抽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因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因第十二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在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原推薦單位報送省工信廳。
第十五條 省工信廳依據復核、抽查結果,公布通過復核、更名及被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工信廳對本辦法施行之后獲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不再給予資金獎勵。鼓勵地市級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對獲評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給予資金獎勵。省工信廳前期出臺的文件中,涉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相關規定、資金獎勵等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地市級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梯隊培育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閩經信政法〔2018〕99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2.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