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閩經信政法〔2018〕99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截至目前,福建省已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85家,有力提升福建省工業設計發展水平。為更好銜接工信部新修訂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建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評價標準,以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相應修訂,印發
《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評價指標參照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評價指標,結合現有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復核情況,開展梯度培育;同時將完成重要項目、與中小企業開展工業設計項目合作或提供工業設計咨詢服務、參評工信部示范認定等作為加分項及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特色化指標。具體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修改制定依據。
2.第三條刪除工業設計釋義,修改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兩種類型的釋義。
3.第五條將原《管理辦法》中“省集團(控股)公司負責組織并推薦所屬企業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并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修改為:央屬、省屬企業統一由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二)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1.參照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將申報企業運營時間修改為3年。
2.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修訂情況:
(1)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一是截至申報日期設計團隊人員達2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業設計相關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50%。二是知識產權數量為近三年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及版權年均5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30項以上。三是將企業“積極牽頭或參與制定設計標準。”“積極牽頭或參與完成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以及省部級重點研發項目。組織或參與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承擔省部級工業設計課題研究。”“積極與中小企業開展工業設計項目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工業設計咨詢服務,參評工業和信息化部示范認定等。”作為加分項及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特色化指標。
(2)工業設計企業:一是截至申報日期設計團隊人員達3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業設計相關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50%。二是刪除原《管理辦法》中“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10項以上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將原《管理辦法》中“已獲得5項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相關獎項。”修改為:獲得5項地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含國際設計大賽)。三是業務規模為近三年工業設計服務總營業收入應不低于750萬元。四是將企業“積極牽頭或參與制定設計標準。”“積極牽頭或參與完成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以及省部級重點研發項目。組織或參與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承擔省部級工業設計課題研究。”“積極與中小企業開展工業設計項目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工業設計咨詢服務,參評工業和信息化部示范認定等。”作為加分項及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特色化指標。
3.第八條認定程序修改為:省工信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認定審核意見,并征求相關行業處室意見,按10%且不少于5家的比例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申報單位進行抽查。對擬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省工信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三)刪除原《管理辦法》第三章申報材料的內容,申報主體在填寫附件“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中對應提交佐證材料。
1.刪除原《管理辦法》第十條中“省集團(控股)公司參照上述要求推薦申報。”
2.參照國家級認定管理辦法,增加第十條“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2年認定一次,以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四)第三章 動態管理
1.第十一條將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考核方式由“省經信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考核評價”,銜接國家級認定管理辦法,修改為:省工信廳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委托地市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開展復核。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省工信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10%且不少于5家對通過地市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抽查,復核、抽查具體事項以發布通知為準。已獲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不參與省級復核、抽查。
2.刪除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在項目申報、資金獎勵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扶持。”
(五)第四章 附則
新增第十六條“省工信廳對本辦法施行之后獲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不再給予資金獎勵。鼓勵地市級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對獲評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給予資金獎勵。省工信廳前期出臺的文件中,涉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相關規定、資金獎勵等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三、政策適用年限
《管理辦法(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