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完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機制,嚴防土壤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相關要求,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的通知。
一、依法落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度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以下簡稱“一住兩公”)用地的地塊,用途擬變更、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擬終止的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應依法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并報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組織評審。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各市生態環境局可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結合本地實際,優化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一住兩公”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程序。
二、加強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督管理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監督管理,及時將監督管理情況填報至“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督促指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落實質量控制要求,指導督促質控單位、土地使用權人與調查從業單位及時將質量控制情況錄入到“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應選取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掌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報告評審要求,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家,專家組組長原則上應具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從業經驗。對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識別不全面、污染源識別不清、調查點位數量不足、調查深度不合理、測試指標不完全、監測數據存疑、污染范圍不明確等情況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不予通過評審,視情要求重新開展調查或補充調查。
三、加強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管理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要求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定期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風險管控、修復時,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在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編制效果評估報告報各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對申請移出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按要求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及時報請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四、加強風險管控與修復監管
對暫不開發利用的優先監管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應指導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污染責任人及時采取制度控制、工程控制等措施實施污染管控,注重污染管控與土壤固碳增匯協同增效。
對確需實施修復的污染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應指導土地使用權人、污染責任人堅持“一地一策”,科學合理選擇修復方案,在注重經濟可行的基礎上突出綠色低碳導向,做好修復過程中的污染管控,防范二次污染。
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污染土壤的去向監管,指導督促修復施工單位制定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以及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防范土壤污染轉移風險和保障處理效果的前提下,鼓勵具備污染土壤處置能力的工業爐窯(水泥窯、陶粒窯、磚瓦窯)開展污染土壤協同處置工作。嚴禁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鼓勵創新管理模式,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與國土空間規劃、項目建設設計及管理流程有機結合,支持采用“環境修復 開發建設”模式修復工業污染地塊,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向綠色化、低碳化轉型發展。
五、加強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信用管理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督促在本轄區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施工、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的從業單位,在項目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以及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提交評審或備案前,在生態環境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系統中統一記錄本單位和從業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從業單位對其提供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在報告評審后的3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環境信息平臺記錄當次報告評審情況。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定期對全省通過評審的土壤污染相關報告進行技術復核。省生態環境廳將信用記錄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鼓勵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登錄信用記錄系統,查詢執業情況,選擇合適的從業單位和個人;鼓勵在招標文件中將從業單位在信用記錄系統中是否存在信用記錄,評審一次性通過率等納入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評標標準。
六、加強風險管控和修復后環境監管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應當依法落實后期環境管理措施。
對修復后未達到《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定期對地塊實際用途開展跟蹤核查,防范用于重點建設用地(GB 36600)第一類用地。開發利用時涉及土方開挖的,應監管污染土壤去向,嚴禁用于土地復墾等活動。
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篩選值或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標,但經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認為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無需進行治理修復的地塊,以及完成修復活動的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加強開發利用過程監管,后期規劃和使用涉及土方開挖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七、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超標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支持污染地塊規劃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農藥、化工等行業重污染地塊修復后應優先規劃用于拓展生態空間。未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納入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一住兩公”用地供地。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辦理“一住兩公”用途變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登錄“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對地塊污染信息進行核查,并書面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明確地塊是否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修復達到風險評估確定目標,防止污染地塊違規開發利用。
對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有關要求對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進行調查和評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判斷是否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實行環評文件備案類的建設項目地塊,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監管,防止和及時糾正違規開發利用行為。
八、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各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進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每月5日前將本月用途擬變更為“一住兩公”,以及上月已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清單及地塊信息提供給市生態環境局。對用途擬變更為“一住兩公”的,由各市生態環境局及時提醒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已變更為“一住兩公”且未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調查處理。
建立定期數據更新交互機制,推進“一張圖”管理。各市生態環境局應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將更新后相應季度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化數據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按季度將審核完成的數據疊加至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別將上、下半年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信息,以及未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及修復措施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信息報送至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梳理核實后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用于年度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
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對優先監管地塊和重點建設用地實施遙感監測,按季度下發疑似違規開發利用線索。各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及時對相關線索進行現場核實,涉嫌違規開發利用的,根據職責依法調查處理。加強重點建設用地聯合執法檢查,對未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即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要依法嚴肅查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加強疑似違規用地行為執法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地塊,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來源:省廳土壤生態環境處
編輯:胡珂
原標題:三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